第192章 新民土改 (第2/2页)
“新民土改”的主要作法是:
1.明定法令,土地的所的权归国家,新民县政|府对个人合法拥有之土地承认其使用现状(优先使用权)。新民地区各乡、村三级政|府成立“土地改革委员会”,分署丈量土地、评定地价、依人头登记并领取《土地使用证》等任务。视新民地况,所有耕用土地分上等、中等、差等三级。税收以中等土地之产值为基数,上等土地则以1.2倍计算,差等土地以八折计算。此次登记的地产状况,将在次年做一次复核,如果无误,在一次丈量及分配周期内(10年)不会再做改变,以减少工作量。
2.限制个人土地拥有量以人均5亩为基础,农民原有之土地未超越此数量者,此一部分按十抽一征税;被政|府补足部分,按二成征税。其余超出法令5亩部分有两个选择:其一是以赎买的方式由新民县政|府强制收购(以1916年年初物价基数约为20元/标准田地亩),所需费用分10年摊还本息。----这其实是借鸡生蛋的主意:自治政|府不出钱先期得到土地税金作为财政收入支持工业,而后以工业所得税金分期摊还利息金额。后来再适当通过货币贬值降低政|府债务的数额,或由政|府发行债券征集金等非常时期的非常办法。这叫做农业补贴工业,工业反哺农业。其二则是按档征税,不超过5亩部分征收二成税,5亩以上10亩以下征收二成五,逐渐累加上升,最高上限为五成。以当时的收成状况,到这个份上,基本上已经是其不能承受之重,估计大地主们要挥泪斩仓了。
3.对目前无地的农民,及改过自新的无业人员(罪孽稍轻的土匪),新民县政|府分配经折算后的标准田地人均5亩,但在5年内须征缴约十抽二的农业税,迄第6年起农业税回落至一成水平。这里的农业税目前是以缴实物的办法,其水平是以新民地区普通一亩田的标准产量为基数,再按照比例得出所需缴纳的税额。因为东北地区货币状况千差万别,因此在初期,作为土改试点的新民首先成立了粮食局,将当年所征收的粮食统一由政策出售----因为交通不便,一些农民也将自己的余粮卖到粮食局。粮食局再统一将粮食高价卖到关外及国外,以获得更大利润。这一办法使得政|府收入大增,征收粮食比征收钱币来得更实惠----因为关外粮价是涨的。后来普及土地改革后,东三省的粮食长期不可以易地出售,政|府也打击粮食外运,使得政|府垄断了粮食的销售,给工业增加投入----笔者在80年代还在家乡碰到这种情况,所以主人公张汉卿能想到这个办法,还要酌情给笔者加分。
4.为鼓励荒地开发,政|府还对主动开荒的农民给予先期5年免税的优惠政策,并适当给予开荒者以农资、农具救济,之后将恢复到与个人原有土地同等税收水平----缴纳土地收成的一成的农业税,当然超过的部分仍依法令2处理。
5.土地改革委员会尽一切可能购置牲畜以方便乡邻,并在各乡、村都有农具及牲畜出售或出租,租金以普通中等田的一成收成为单位。不愿出租而又无力购置牲畜的,土改委员会可以先予赊欠,但每期田地税金将跃升至五成。这里有当初剿匪时受伤的战马上千匹,伤愈后因为已经无法再作为战马而被改作农用----张汉卿从中再赚一笔。
6.新民县政|府允许土地的出租及雇佣,但不得转让及买卖土地----两千年来的经验证明,如果给土地兼并大开方便之门,头脑灵光的一批人总会找到办法来从农民手里获得土地,即使每个朝代的建立基本上都以“均田免粮”为口号打倒旧政权,最后仍会倒在因土地兼并而失去土地从而流离失所的农民起义大潮中。
当然,进入工业化社会之后关于土地的使用还是要集约化才行,张汉卿深知均田之弊,只是目前经济水平没有发展到那一步,还是“均田”的办法能够获得人心。在没有其它生活来源的情况下,没有人会自动放弃所拥有的土地;在政|府严厉的法令下,高昂的累进税率也会让有机会购买多于人均5亩田产的人三思而后行。
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有钱人对于土地兼并的渴望,当然,对于主动开荒的田产则予以一定程度的政策扶持。于是在新民大地上,一轮轰轰烈烈的土改运动揭开了帷幕。